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指标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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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指标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 2024-04-18 来源:当啷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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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其实就是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办案质量的“晴雨表”,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司法质效GDP,是国家司法资源是否得到最大限度优化配置的直观反映,必然的联系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和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水平和效率的切身感受,运用案件-比作为案件质量核心评价指标将有利于激励肩擦机关提升办案质效,以最小的社会总成本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2020年1-12月,镇江检察机关平均刑事“案-件比”为1∶1.2346,基层院刑事“案-件比”最高为1:1.2886,最低刑事“案-件比”为1:1.1515。

  1.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占比36.67%,审结环节延长期限得到有力控制。2020年全年,镇江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97件,同比下降83.43%。

  2.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数一下子就下降,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数降幅较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14件次,同比下降84.04%;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67件次,同比下降82.46%。

  3.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所占比重超过一半,退查案件数显而易见地下降。2020年全年,镇江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406件,同比下降50.85%,占10项业务总数的50.12%。

  通过对2020年镇江检察机关适用“案-件比”指标的跟踪研判,发现退查与延期虽同比均下降,但占比仍较高,仍需进一步减少“多余件”的问题。

  案件评价指标都采用了“比率”的表述,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在评价案件质量时,必须以某个时段的整体的案件量为基础,这个整体的案件量可以是某个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也可以是某个部门的,还可以是某个院、某个地区的。那业务部门就要及时对质量评价指标结果进行校正,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精准评价。实践中,业务部门对“案件比”的理解还局限于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就出现上半年某些数据是空白,下半年就赶紧突击去补,缺乏整体、全面的评价理念。

  (1)对评价指标中质量和效率把握的偏差。“案件比”涉及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应当是以质量指标为主,引入少量与办案质量紧密关联的效率指标,是“有质量的效率”和“有效率的质量”的结合。因为质量评价结果更客观质,所以要围绕质量目标导向确立数据指标思路,突出总体和动态把握,注重各指标之间的前后衔接和组合评价,避免为了让“案件比”部分数据升上去或降下来而做单纯的数据统计。

  (2)对评价指标设置用的数值比率理解偏差。数据分析研判的目的是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和“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理念,刑事办案的数量、案件类型、办案活动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监督方式,都在指标评价范畴内。应当多维度、综合性运用各类数据整体推进。要避免某些单一指标的片面评价可能会引起评价结果的不客观、不全面,要实现对办案活动的全面动态评价。

  (3)指标数据通报不及时、不规范、补精准。业务部门对检察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通用类指标每月填报没有专人核查,有可能会出现漏填、错漏、乱填等情形,特别是案件质量评查扣分、流程监督管理问题、案卡填录错误等负向指标的填录工作等重视不够,认为反正有案管部门核查复合,因数据填录错误影响数据指标的情形时有发生。

  (1)退查、延期案件数量占比高,质效有待提升。通过一定的调查了解,发现退而不查、查而不清、延而不审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案件前后两次退查的方向内容一致或者基本一致,退查的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存在差距。此外,基层检察机关存在借退查、延期缓解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技术性延期退查”、不当延期退查的情况。

  (2)被告人上诉案件数量较多。被告人上诉案件的增加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体现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认罪认罚工作还存在不到位的地方。部分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会更看重实体的证据审查,较少从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方面考虑,在办案过程中对所办案件的释法说理水平不高,适用认罪认罚工作开展的不到位,很容易出现案件起诉至法院却未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明显地增加。2020年镇江检察机关共有121件案件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其中15件案件甚至会出现提请二次延长。这类案件往往涉案犯罪事实多、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随着侦查的深入推进,常常出现新的犯罪线索不断涌现以及新的嫌疑犯先后到案的情况。为从案件办理的整体性效果出发,侦查机关不得不通过延长前期到案嫌疑犯羁押期限的方式来尽可能达到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以及全部嫌疑犯到案侦结后一并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目的。

  检察机关应深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密切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机制。要将庭审的证据标准层层传导至前置环节,通过现场监督、参加案件讨论等多种方式,对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力争在侦查终结前最大限度消除意见分歧,减少后续因补充证据所增加的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继续侦查的,应向侦查机关出具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补充提纲,写明需要侦查的事项、理由及需补充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对于捕后提出引导侦查意见的,要加强与侦查人员沟通,主导侦查取证的方向,有效利用逮捕后的侦查时间,提高完善法庭审判所需证据体系的效率。对于审核检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要加强对侦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引导,使其充分了解和认可补充侦查的意图和侦查的方向。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提升,相应也会减少诉讼环节,缩小了“案-件比”的分母,大大降低“案-件比”,不仅提升了检察办案质效,也彰显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应主动协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各机关,全面推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纵深发展,落实简易程序相关细节,提高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比率,缩减简单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诉讼环节和时间,有实际效果的减少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数量,提高公诉案件办结效率,着力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有效性,确保庭审达成最大共识,减少因量刑分歧导致的补充证据和上诉、抗诉等情况出现。

  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以及申诉案件量,作为“案-件比”指标的10项业务活动数,直接影响着“案-件比”指标的高低。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在增强“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说理性的同时,要向侦查机关和当事人详细解释法律适用的依据和理由,强化对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起诉答疑说理、息诉服判等工作,切实解决因侦查机关不服、当事人不解不满引发的“案-件比”增高问题,积极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方式,积极引入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第三方参与,让公开审查工作真正成为释法说理、息诉息访、检务公开的重要阵地,促进申诉人服判息诉,提升其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接受度,消除其抵触情绪,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对相关决定申诉的案件数量,实现办案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对应当退侦和不宜退侦等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逐步加强分类指导,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案件类型和案件量特点针对性开展指导,精准施策,大大降低“案-件比”。同时定期分析比对各类案件“案-件比”,对一些数据指标异常的案件,通过开展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查找问题、剖析原因、督促整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案-件比”指标后,引起了社会各界重大反响。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案-件比”指标进行了分析解读,一致认为“案-件比”指标是引领检察机关努力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的重要指标。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对指标的理解还不够到位。比如一部分检察官将其视为效率指标,目的是减少退查、延期等。没有从提高案件质量的层面来思考,认识比较孤立、片面。因此,只有通过不断的反复强化,破除检察官思想上的片面认识,真正理解指标对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才能形成依据指标开展办案工作的行动自觉。办案质量是刑事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只有抓住办案质量这个主线,在各个检察办案环节,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加强对侦查的引导、加强对审判的主导,排除案件质量潜在隐患,确保案件质量,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案-件比”的指标要求。

  “案-件比”指标的提出,为检察机关审视解决司法办案中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路径指引。实践中,要运用好指标,一定要坚持“三个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找准多余“件”数产生的原因,深入分析数据背后的司法办案问题症结。比如,对于不捕不诉后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案件,要准确分析提出复议复核的内在原因,是因为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确实值得商榷,还是说理不透?坚持目标导向,就是要始终把提升办案质量作为司法办案目标方向,坚决不能为减少“件”数而忽视案件质量。坚持结果导向,就要用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来检验办案成效,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件。

  “案-件比”指标,其理想状态是1:1,即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环节后一次办结,没有产生多余的件数。但实践中,办案活动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由于案件侦查质量不高、取证不充分、案件情况复杂等种种原因,完全做到“不退不延”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允许指标的应然和办案的实然之间存有一定的张力。需要大幅度减少的,是不应退而退、不应延而延的那一部分案件。需要改变的是那种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作为常态的司法办案习惯。这就要求在运用指标时要留有余地,掌握合理的度,这样才可以保证指标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案-件比”作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起着统领其它指标的作用。但由于各类“件”的基数差异较大,因此,在应用“案-件比”时,既要认识到“案-件比”的宏观指导作用,又要重视其它指标对具体问题的指引。不能仅靠“案-件比”一个指标来包打天下,而是要与其它指标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共同反映办案活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效果。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件”数较少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有时会被较低的“案-件比”表象所掩盖,不容易引起重视。比如在“件”中,当退查、延期数据远高于其它“件”数时,把这两个数据降下来,就能降低“案-件比”。但对不捕、不诉复议复核、撤回起诉、法院退回等其它“件”数上升的趋势就容易被忽略。所以,要综合运用好“案-件比”和其它指标,才能对办案质效上存在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

  目前,囿于现有检察业务数据统计手段,不易区分不同罪名对“案-件比”的影响。各地在计算、通报“案-件比”时,大多数都是以所有刑事案件来测算。实践中,由于各地办案所涉罪名差异较大,对“案-件比”的影响不容忽视。比如,危险驾驶案等轻微刑事案件正常的情况下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检察办案中退查和延期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一个地区的危险驾驶案占比多少,就会对“案-件比”的高低产生较大影响。以全国检察机关为例,各省级检察机关中,危险驾驶案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比平均约20%。但地区间高的可能达到25%左右,低的地区为10%左右。危险驾驶案越多,“案”的基数就越大,纯“件”数却不一定会同步增多,“案-件比”就会越低。这部分案件如果不从“案”的基数中扣除,则会掩盖其他案件“案-件比”的真实情况,也会引起评价偏差。因此,在应用“案-件比”指标时,应当充分考量不同案件类型占比对比值大小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客观准确地研判一个地区的司法办案真实情况。

  张军检察长中指出:“检察官指控、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责无旁贷”。止于至善,臻于完美。“案-件比”正在释放科学管理的强大动能,不断激发检察队伍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引领全体检察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的检察监督办案中,推动以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张玉军 胡娟 汪辰)

  摘要: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其实就是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办案质量的“晴雨表” ,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司法质效GDP ,是国家司法资源是否得到最大限度优化配置的直观反映。必然的联系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和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水平和效率的切身感受,运用案件-比作为案件质量核心评价指标将有利于激励肩擦机关提升办案质效,以最小的社会总成本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案-件比”正在释放科学管理的强大动能,不断激发检察队伍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引领全体检察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的检察监督办案中,推动以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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