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安全祭祀、文明祭祀,有用防备和遏止森林草原火灾的产生,保证人民大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安全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殡葬办理法令》《凉山州森林草原防救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布告如下:
一、每年1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域内林地、草地、公墓、陵寝等场所燃烧纸钱、烧坟草、点香烛、点燃烟花爆竹等户外用火行为。
二、各县直部分、城镇(大街)、村组、居委会、殡仪服务单位要教育引导大众改动传统习俗,大力提倡网上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方法。
三、对县域林地、草地内的坟场,各相关城镇(大街)、村组要严加办理,保证安全,特别是新年、清明节等要点时段,要履行盯防办法,严防死守,不留死角,保证满有把握。
四、但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规户外用火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中止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给予正告,并处分款。
五、拒不履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议指令,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严处分。
六、公安等职业行政主任部分要各司其职,严格执法,依法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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